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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司法权威体系的现状分析

1.司法权威的一般原理
1.1司法权威的含义
  要想弄明白司法权威的含义,首先我们必须了解司法和权威的各自含义。关于司法的主体到底包括哪些机关,学术界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有些学者认为“司法是多样的,不为法官或法院所独有,也不单是国家的职能,实际上,一些非法院的国家机关,甚至某些非国家的社会组织也有一定的司法性质和作用。”[ 于慈珂著:《司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组织法大纲》,载《现代法学》1993年第2期。]有些学者则把司法主体限定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有些学者再进一步缩小范围,认为主体仅包括法院和检察院;还有些学者认为法院的主体就只是法院机关。当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司法机关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但是我觉得这种观点混淆了司法权与行政权、裁决权与监督权的界限,而且这也不符合世界立法的潮流,在《关于司法关机独立的基本原则》一文中,司法机关仅仅是指法院,担任司法职位的人员是法官。因此,本文是在把主体限定为法院的基础上进行研究的。司法的主体已界定,司法的内容应该包括哪些呢?有人把司法仅仅限定为法院的审判活动,我认为这样没有全面的把握司法的含义,审判实际仅是司法概念的一个核心范畴,而不是全部内容。司法应该是一个以审判为核心、结构清晰、层次分明的开放性体系,是社会系统具有一定功能的一个结构,它内含着司法制度、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司法角色等分别强调结构不同方面的而且密切联系的概念。
权威是什么?从字面意思理解,“权”是权力的意思,“威”是威望的意思,权威就是有威望的权力,当然这仅仅是表面的意思,下面是对深层次的含义进行的阐释1、任何一个事物都有它存在的意义,权威也不例外。权威不仅是社会结构的一个基本特征,而且也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因为权威可以用来维护社会秩序,而秩序又是每个历史发展阶段所必然需要的东西。“作为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基础的那些经济关系……它们有一种使各个分散的活动愈来愈为人们的联合活动所代替的趋势。”[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51-552页。]这也说明了权威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一个基本要素。2、根据马克思的观点,权威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相应地,另一方又服从这样的意志。我们可以看出,权威是一方行使权力和另一方服从的统一,是外在的强制力和威望与人们内在服从的统一。外在的强制力是指国家授予的司法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任何人都要遵从,不得违背判决和执行,否则就要承担法律后果;内在的服从是指当事人基于对法律的信任和判决的认可或者是基于国家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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