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念转换和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摘要:检察权的性质是民事检察制度的基石,从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属性出发,民事检察制度应该进一步发展完善。较之我国民事检察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民事检察权都较为广泛,多数国家均赋予了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和参与民事诉讼的权利。面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发展面临的困境,借鉴他国经验,我们应该构建一个完整的民事检察监督体系,它包括:民事公诉、民事参诉、民事抗诉、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五大方式。同时,应该正视检法冲突,转换理念,通过规范诉权、检察权与审判权的权限,建立三权和谐运行的法治空间。
关键词:民事检察制度 检察权 法律监督 民事诉讼
作为司法救济的重要途径之———民事检察制度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提升检察机关威信,构筑和谐社会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随着民生诉求的日益凸显,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基于此本文欲图探讨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以求将这事关百姓权益、事关公平正义、事关党心民心的工作做得更好。
一、民事检察制度的基石——检察权的性质
欲全面考察民事检察制度,则需先行考察检察权的属性,因为,对检察权的不同定性将对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甚至存废产生重要影响。
(一)关于检察权性质的论争
关于检察权的性质,我国学术界大致有四种观点[ 参见:谭世贵:《中国司法改革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10一311页;
谢鹏程:《论检察权的性质》[J],《法学》2000年第2期,第24页;
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J],《法学》1999年第10期,第12页。]:
1、行政权说
持此观点者认为:检察机关是行政机关,检察权是一种行政权[ 参见:刘立宪主编:《司法改革热点问题》[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7一78页;
谭世贵:《中国司法改革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10一311页;
谢鹏程:《论检察权的性质》[J],《法学》2000年第2期,第24页。]。如徐静村教授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公诉机关,检察权就是公诉权,对公诉权的解释不应再作延伸[ 徐静村:《二十一世纪中国刑事程序改革展望》[J],《中山大学法律评论》2001年第l卷,第5页。]。而公诉权的主动性、非中立性、命令执行性及不具有终结性的特点,与国家行政权的基本特征吻合,它实质上是行政权的一部分[ 参见:徐显明:《司法改革二十题》[J],《法学》1999年第9期,第36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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